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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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为督导企业落实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着力强化培训考试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岗位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函〔2021256号)部署要求,现就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要求,严密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淘汰管理不规范和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暂停、取消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考试点,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着力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秩序,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质量。

二、重点整治内容

紧密围绕场地建设、人员配备、设施完善、制度落实、过程管控、档案建立等方面内容,采取制定整治清单、逐项对照整改、严格执法检查、媒体宣传曝光等措施,严密组织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一)生产经营单位

1.培训组织情况。重点排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具体内容组织落实、专项经费提取使用等,着力解决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不严格、各类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未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培训范围等问题。

2.证书查验情况。重点排查岗位需求、人员配备、自查整改等,着力解决打击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行动不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以及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证书,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问题。

3.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着力解决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问题。

4.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制度制定、培训开展、考试组织、档案建立等,着力解决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三级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培训和考试流于形式、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问题。

(二)安全培训机构

1.具备条件情况。重点排查机构设置是否合法、人员配备是否达标、师资力量是否过硬、教学设施是否配套、场地建设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没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教学场地,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理论和实训教师不具备教学能力,特别是未按要求配备并在培训中使用实训设备等问题。

2.规范教学情况。重点排查办班培训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大纲要求、培训课件是否定期更新、机构负责人是否审核把关、教学管理是否严格规范、考试组织是否符合要求等,着力解决未按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培训质量过程管控不严等问题。

3.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排查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分类装订是否及时规范、集中保管是否安全可靠等,着力解决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未落实“一班一档”管理要求,未制作电子管理档案,档案室建设及管理条件不达标,制造假考勤、假合格资料、假档案等问题。

4.违规经营情况。重点排查机构宣传是否夸大事实、人员受理是否符合要求、证书发放是否严格规范、费用收取是否统一标准等,着力解决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问题。

(三)考试机构

1.具备条件情况。重点排查机构及场所设置、人员及设施配备、制度及职责制定、环境及考场布置、监控及道闸安装、网络及信息安全等,着力解决考试条件不达标、考试设备不匹配、相关设施不配套、模拟实操考试过度虚拟化等问题。

2.组织考试情况。重点排查考试计划是否及时制定、考试安排是否认真落实、考试过程是否严密组织等,着力解决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随意变更考试计划、未安排考官(考评人员)现场组织、考场纪律要求不严等问题。

3.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排查信息存储设备安装及运行、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及保管等,着力解决未组织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或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归档不及时或补签(代签)等问题。

4.违规考试情况。重点排查考试纪律执行、考培制度分离、现场考试组织等,着力解决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培训机构人员组织监考和实操考评,以及在批准的考试场地外或使用移动终端组织考试等问题。

三、阶段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112月至20223月)

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全面自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重点排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间以及日常培训组织和考勤、试题组卷及评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2.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 32502017),自查具备条件的情况;全面核查20191月以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情况,针对存在不足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对具备条件情况进行书面承诺,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考试中心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建设标准(试行)》,进一步对标查找考试机构建设、人员师资配备、软硬件建设和规范考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查找和剖析在考试计划管理、考官和实操考评员管理、考试过程管理、审核发证等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治标治本的举措,并倒排序时进度抓好整改。

202246日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将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改情况报市局宣教处。

(二)执法检查阶段(20224月至7月)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密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只检查不处罚、以整改代替处罚等行为;要将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员工培训、持证上岗、教学管理等工作纳入2022年度执法计划,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实施、“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相关台账资料记录以及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条件、按纲施训、档案建立等情况,严密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将现场抽查抽考、现场问答等作为检查相关法规规章落实的重要手段,切实防止安全培训“走过场”。

执法检查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每月底要报送辖区内当月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例曝光等情况,并将整治成效等纳入“打假行动实施方案”附件2(安全生产证书打假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开展检查督导,重点组织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地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市局将及时进行通报。

(三)县区互查阶段(20228月至9月上旬)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工作部署安排,市局拟于8月上旬组织县区之间进行交叉互查,针对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合理制定实施方案,逐条逐项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区将约谈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交叉互查活动。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9月中旬)

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重点梳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和分析具体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2920日前报送市局宣教处(联系人:卢高大,联系电话:13655245818)。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密组织部署。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专项整治作为助力“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的一项务实举措,及时安排部署,分工专人负责,细化活动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定期检查督导,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112月底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市局宣教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导责任落实。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严密组织真培实训、规范教学、如实记录等主体责任,有效杜绝教育培训“走过场”、台账资料造假、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问题。

(三)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培训考试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安全生产证书打假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调,严密安排部署,务求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12350”举报专线、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平台载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各类举报线索。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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