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出击!泗洪县打掉一隐匿液氧非法充装点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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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线索,在辖区一渔场内,有人疑似从事非法充装液氧经营活动。接线索后,泗洪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安排部署,组织交通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对涉案地点进行联合勘察,对周边场地情况进行联合分析,并召开行动协调会。
联合执法检查组会同属地,对该渔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渔场私自用报废的液氧槽罐车为运输活鱼的车辆充装液氧,用于保鲜活鱼。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槽罐车罐体登记、检验等相关材料,存在安全隐患,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组现场取缔该充装点,并对气体来源开展溯源。
法律链接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首次将危险作业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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