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建议提案在促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存档工作。
第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分为单独办理、主要办理和会同办理。
建议提案仅由我局一家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我局牵头、其他单位部门会同办理的,为我局主办;由其他单位部门牵头、我局会同办理的,为我局会办。
第五条 认为不属我局承办或者需要调整主办单位、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交办单位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并向市人大代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反映,不得自行将建议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拖延。
第六条 市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局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局办公室具体落实、指定专人办理,确保建议提案办理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意图,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充分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办前、办中、办后“三沟通”,尽可能通过“走下去、请上来”的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八条 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并根据要求随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同时履行抄送程序,及时将答复件抄送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及市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第十条 应当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下列要求,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办理类别:
(一)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建议被采纳的,标注“A类”;
(二)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所提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留作参考的,标注“C类”。
第十一条 根据复文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主动公开”或者“不公开”字样。标注“主动公开”的复文,可以通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要建立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账,对未完成的建议提案及时跟进,待最终完成后再次答复代表委员并销号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