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9号令)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应每年对许可证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466个由市应急管理局以及赋权下放后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个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8个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
三、文件发布时间及形式
本文件以市应急管理局发文,以主动公开的形式,于202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