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委会,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5月10日印发的《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宿政办函〔2021〕1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宿迁市城镇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21号)
10.《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1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12.《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5.《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24〕44号)
16.《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应急〔2020〕24号)
17.《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建城〔2002〕355号)
1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5号)
19.《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32号)
20.《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21.《宿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7号)
1.2.2 相关预案
2.《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
3.《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12号)
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21 修订)》(苏建城〔2021〕164号)
5.《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政发〔2020〕55号)
6.《宿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20〕31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预案编制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参照本预案编制企业应急预案。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与救援适用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建立健全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供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指导我市城镇燃气领域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在本预案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报备。
燃气企业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由各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另行制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6 事件分级
在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过程中,发生城镇燃气泄漏、火灾、爆炸、大面积停气等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本预案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中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1 Ⅳ级(一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三)造成1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6小时以上的;
(四)天然气门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城镇燃气输配设施或城镇燃气运输车辆等发生泄漏或引起燃烧、爆炸,需要紧急疏散人群、实行交通管制的;
(五)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认为需要由其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6.2 Ⅲ级(较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造成1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12小时以上的;
(四)天然气门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城镇燃气输配设施或城镇燃气运输车辆等发生严重泄漏或引起燃烧、爆炸后,难以控制,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人群、实行交通管制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其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6.3 Ⅱ级(重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造成3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其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6.4 Ⅰ级(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Ⅰ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三)造成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相关应急机构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2 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组成。
2.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员担任,主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第一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第二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宿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市供电公司、市各城镇燃气企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当分别指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Ⅲ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二)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2.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城镇燃气的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组成。
2.2.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二)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三)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者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四)负责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五)负责各城镇城镇燃气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城镇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六)负责受理处置110、119及其他单位有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警情联动工作;
(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八)负责建立健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演练;
(九)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城镇燃气企业定期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十)其他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城镇燃气企业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突发城镇燃气事件时,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处置、救援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总指挥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配合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处置、救援工作;协调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威胁或影响全市天然气供应时,与其他省市有关天然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的组织协调;负责市级通用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协助供电公司抢修、恢复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有关供电设施的抢险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电力运行和电厂、工商业用户的协调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工作。
(五)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城镇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承担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抢修与恢复受损的公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
(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负责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的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救治伤员的信息报告工作。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工作。
(十)市商务局:督促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泄漏紧急自动切断保护装置,负责组织协调餐饮场所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救援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十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十三)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有关水利设施的抢险工作。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十六)市委网信办: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十七)宿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十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突发事件发生。
(十九)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负责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救援提供用电保障;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1名现场指挥,实行现场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处置、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详见附件6: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执行上级下达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二)协调相关成员(处置)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处置、救援工作方案;
(三)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调配处置、救援力量,解决处置、救援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组织划定救援现场的警戒范围,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并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现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及时向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六)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4.3 应急工作组职责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7: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分组表。
2.5 县、区(功能区)应急处置机构
各县、区(功能区)成立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6 专家组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结合市应急救援专家库设立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2.7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队伍、物资资源共享。
(一)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在现有110、119报警和城镇燃气报修、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突发事件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城镇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处置、救援的联动效果;
(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视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向驻宿部队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三)各城镇燃气企业除负责本企业城镇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一)各单位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运行、发展、使用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二)在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四)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日常城镇燃气供应、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
3.2 监测
(一)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镇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各城镇燃气企业每季度将城镇燃气储存、购销等信息上报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每年事先制订冬季气源采购与保供预案上报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对上游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区域内各城镇燃气企业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城镇燃气动态安全以及预测城镇燃气风险的机制。
2.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城镇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二)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当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3 预警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
各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信息、证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经初步研判其级别与类别后,形成预警建议并立即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并按照下列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一)Ⅳ级(蓝色)预警,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发布;
(二)Ⅲ级(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Ⅰ级(红色)预警和Ⅱ级(橙色)预警,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3.3.1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以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
3.3.2 预警响应行动
进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期后,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一)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二)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
(三)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本市燃气调度和供应;
(四)加强燃气场站和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五)组织相关应急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六)视情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七)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1.1 信息报告和共享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一)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如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宿迁市外办、台办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1)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2)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
(3)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突发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者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起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等。
(二)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以下规定及时上报:
1.Ⅳ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收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密切跟踪事态变化,同时通过电话向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燃气企业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向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文字材料,2小时内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2.Ⅲ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密切跟踪事态变化,并通过电话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突发事件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文字材料;2小时内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3.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请求省人民政府牵头部署相关处置工作,并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字材料。
(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四)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1.2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及时处置,减少损失和防止事态扩大。
(一)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如有需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划设现场警戒区,控制突发事件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二)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处置、救援工作;
(三)及时向属地县、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四)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1.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一)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部署相关应急响应工作,启动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部上岗密切跟踪事态变化。
3.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宿迁市相关城镇燃气企业抢维修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支援命令后立即行动。
4.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入待命状态,并适时提供决策建议。
(二)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部署相关应急响应工作,启动本预案。
2.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及各主要相关部门(单位)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3.组织专家组进驻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按现场指挥部部署对危险区域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5.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统一部署由牵头单位组织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采购、协调、调度气源补充,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保障供气安全。
7.组织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进入现场,供应急处置使用。
(三)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部署相关应急响应工作或者请求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牵头部署相关应急响应工作,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指挥与协调
启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处置措施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城镇燃气企业根据相应职责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危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资金物资调拨、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信息发布、社会动员、治安维护等相应处置措施。
1.6 响应升级
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次生或者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升级应急响应。
预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波及周边城市或者地区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帮助和支援。
1.7 社会动员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1.8 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二)信息发布的机构: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三)信息发布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处置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城镇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四)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1.9 舆情引导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关注舆情动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1.10 应急结束
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突发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二)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宿迁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三)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相关政府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或其指定相关政府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1.1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受灾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心理疏导及教育宣传、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1.12 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或者遇到橙色、红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13 保险理赔
(一)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城镇燃气企业为参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14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或者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突发事件损失。
(一)调查机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突发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查要求: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突发事件责任;提出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突发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三)总结评估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突发事件性质;突发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突发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突发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1.15 恢复与重建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1.16 应急队伍保障
(一)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消防救援人员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着防范化解宿迁市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并建立有全市综合性救援联动机制和消防救援专家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依托市消防救援支队现有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应对本市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城镇燃气应急工作需要,市城镇燃气综合救援队是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市城镇燃气综合救援队、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城镇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城镇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专家。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由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卫生、环境、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为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处置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1.17 经费保障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按有关物资储备规定落实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二)为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三)各城镇燃气企业抢险队伍的建设由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1.18 物资保障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1.19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伤员和应急救援间接伤员给予积极的救治。
1.20 交通运输保障
(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
(二)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三)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期间,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四)公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1.21 治安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二)对于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城镇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三)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协助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突发事件肇事人员。
1.22 人员防护保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其他安全地带。
(二)在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2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管办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1.2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一)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及各城镇燃气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配备现场处置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有关单位分别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
(二)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1.2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1.26 科技支撑保障
(一)鼓励支持城镇燃气企业配备用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二)建立互联互通的市、县区(功能区)、企业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1.27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1.28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市司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1.29 其他应急保障
(一)城镇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关注国内城镇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城镇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适时对现有城镇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信质量。
7 监督管理
1.30 应急演练
(一)建立健全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二)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断提高城镇燃气工作人员的处置、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1.31 宣传教育
(一)应急宣传
1.由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二)应急教育
1.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以安全用气和保护城镇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城镇燃气用户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城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2 培训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一)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三)城镇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3 责任与奖惩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处置突发事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34 预案的制(修)订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二)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修订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修订预案的情形。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本预案的制(修)订工作,按照预案的编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1.3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宿政办函〔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