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曝光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
2024-07-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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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曝光第三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2024年3月13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多层建筑物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组(16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使用乙炔气(7瓶)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机械通风装置联锁,无电气防爆措施,乙炔气瓶超量存放,氧气瓶未与乙炔气瓶隔离存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斯益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该公司2号车间电焊工毛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公司4号打磨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3.公司4号车间东南侧安全出口前堆放货物,通道不畅通。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4.9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人民币0.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月5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大陆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2家企业,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方进行定期检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熊某某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4月11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预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1.该公司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2.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泗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4月1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江苏安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和造粒车间安全出口未设有明显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连某某处人民币0.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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