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十严格”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1272/2024-00219 分类 政策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8-27
文号 宿应急发〔2024〕63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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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十严格”要求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现将《宿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十严格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2024827


宿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十严格要求

根据省、市优化提升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宿迁市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工作十严格要求如下:

一、严格审批时限。各地应安排专人每天至少登录1次行政许可系统,第一时间受理当事人申请材料,对于申请资料齐全和现场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受理和审批(现场核查和隐患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二、严格审批流程。落实受审分离制度,明确受理、审查、审批人员,相关人员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严禁同一人受理、审查、审批;涉及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聘请安全专家),依法核查申请材料及企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三、严格材料形式审查。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江苏政务服务网相关事项办理要求,逐条逐项审查当事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严格实质性审查。加强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学习,做好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等全过程风险防控,把牢安全头道关口。涉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现状评价)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批事项,要认真组织项目实质审查核查,重点核对评价报告或设计专篇与现场一致性,是否有评价设计漏项、法律法规适用不得当等情形,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安全评价报告涉嫌虚假报告或存在重大疏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五、严格信息公示。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公示要求,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通过江苏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

六、严格提醒告知。落实许可证临期提醒制度,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即将到期的企业,至少提前3个月通过公告或电话等形式进行有效提醒告知,对于不再经营或逾期未换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七、严格服务标准。认真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立足部门职责,以企业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导向,主动靠前服务,创新服务举措,特别是对标《市应急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安全发展十二条措施》要求,持续落实好换证提醒告知、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服务、行政执法事项告知制度等措施,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

八、严格事后监管。坚决杜绝以批代管问题,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推动事后监管常态化,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照审批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九、严格廉洁纪律。严守审批纪律红线,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保护,严禁向企业指定或推荐特定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第三方机构。

十、严格工作作风。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严禁随意设置审批门槛,严禁推诿扯皮、工作拖沓、敷衍塞责,刁难办事企业和群众。严格落实十强化十提振要求,以更高标准、更强担当真抓实干,让好作风优环境成为应急部门的鲜明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