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1272/2023-00457 分类 政策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3-11-22
文号 宿应急发〔2023〕101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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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我局制定了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20231122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依据《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导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和考核等。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法律顾问是指为市应急管理局提供1年以上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在约定期限内持续提供咨询、法律文件审核、专业意见出具、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应当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选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确定法律顾问后,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聘请协议,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委托制,一般行政工作事项可以通过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等形式开展。

第六条除口头咨询外,承办应急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承办处室(中心)、局属单位书面或电子邮件向政策法规处提供拟需要法律服务事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办理时限、相关文件(合同)复制件等。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委托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事项办理结束后,承办处室(中心)、局属单位将服务情况(附件1)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意见。

第九条除市应急管理局明确不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外,法律顾问应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并由法律顾问律师签字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

第十条 为准确客观评价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建立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台账。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应按考核年度和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建立,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材料;

(三)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业务材料及工作记录(见附件2)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

(四)工作总结;

(五)需要入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泄露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泄露在办理市应急管理局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利用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散布有损市应急管理局的言论;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见附件3),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选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1.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服务情况表

2.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记录

3.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服务满意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