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1272/2025-00066 分类 政策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5-17
文号 宿安发〔2025〕10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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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630日印发的《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2033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517                 

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响应提升

5.8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责任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宿迁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龙卷风、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宿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

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做好上级和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组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转移安置、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医疗防疫、秩序维护、宣传引导、恢复重建等工作组,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工作职责,必要时各工作组抽调人员到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公,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救灾工作会商研判,调度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救灾工作进展,检查督办救灾措施落实情况等。

2)灾情管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3)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资金。

4)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评估受灾地区救灾物资需求,按程序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和物资供应。

5)救灾捐赠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牵头,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组成。按职责视情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活动,按照捐赠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监督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6)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7)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宿迁军分区、武警宿迁支队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8)宣传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新闻传媒中心等组成。按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

9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管宿迁分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宿迁供电公司等组成。按职责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抢修因灾损毁道路、水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保险理赔等保障,组织编制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经济保障措施等。

10技术支撑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等组成。按职责分工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现场应急测绘、周边环境应急监测,保障灾情研判和灾后评估。

2.4 专家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为全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功能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监测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引导群众和企业通过12345等市民热线反映涉灾需求。

4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属地政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基层灾害信息员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第一时间完成审核、汇总,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灾情信息原则上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龙卷风、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上报。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市消防救援支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⑥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8小时内调运到位。

⑦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⑧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⑩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⑪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⑫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国家融监管宿迁分局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⑭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通信设施。

③国网宿迁供电公司负责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④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损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市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⑥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8小时内调运到位。

⑦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⑧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⑩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⑪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⑫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国家金融监管宿迁分局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⑭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通信设施。

③国网宿迁供电公司负责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④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损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②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市委网信办关注网络舆情,打击不实谣言信息,抓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③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市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5.3.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④军分区、武警宿迁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军分区、武警宿迁支队根据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省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⑪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⑫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⑬国家金融监管宿迁分局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⑭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国网宿迁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毁水利工程修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③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②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市委网信办关注网络舆情,打击不实谣言信息,抓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③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市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县(区)功能区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④军分区、武警宿迁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军分区、武警宿迁支队根据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省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⑫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⑬国家金融监管宿迁分局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⑭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国网宿迁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毁水利工程修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③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②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市委网信办关注网络舆情,打击不实谣言信息,抓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受灾地区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5.7 响应提升

救灾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1.2 根据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和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2.2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向上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落实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市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经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6.3.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细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7.1.4市和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区)、功能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6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7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县区以及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鼓励支持村(社区)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为基层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为涉灾部门和基层救灾人员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7.4.2 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及其他救灾物资。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气象、地震、林业、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8.2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程序。

7.8.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巨灾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4 完善灾害救助区域协作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地震、林业、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理论支撑。

7.9.3 市气象局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7.9.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7.9.6 市水利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协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宿迁分局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9.7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推进市县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深度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7.10.2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新闻发言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预案培训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责任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1.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1.3各县区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功能区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