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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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宿迁市应急管理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索引号 016181272/2024-00274 分类 政策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10-18
文号 宿应急规〔2024〕3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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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关于宿迁市应急管理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机制,依法履行《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应急规〔20243号),制定《宿迁市应急管理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基准》共条。其中,第一条至二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三条包括裁量细则法律依据、处罚档次等具体内容;第四条至第六条包括高危行业、领域等法律名词解释、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规定。

《基准》将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两档,设置两个裁量阶次:

【处罚档次】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裁量阶次】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阶次】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文件发布时间及形式

本《基准》以主动公开的形式,于202410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