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宿城区安委会,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2月6日印发的《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宿政办函〔2021〕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 8日
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目 录
2.3重点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
附图:1.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启用流程图
2. 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分区示意图
附表:1.宿迁市中心城区重点易涝片区和积水点一览表
2.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工程调度措施表
3.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物资一览表
4.宿迁市中心城区重点地下空间一览表
5.宿迁市中心城区重点下穿道路一览表
6.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抢险队伍情况表
为防范和处置因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造成的城市内涝,保障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宿迁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江苏省防洪条例》;
(6)《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2.2.规范规程
(1)《城市突发性强降雨应急排涝抢险预案编制大纲(试行)》;
(2)《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1.2.3.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关于印发“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建城〔2022〕36号);
(4)《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6)《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宿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宿迁市城市防洪应急专项预案》;
(9)《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2024年修订版);
(10)《关于印发宿迁市防汛防旱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宿防发〔2024〕3号);
(11)《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2)《宿迁市城市防洪规划》(宿政办发〔2017〕82号);
(13)其他相关文件、规划等。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中心城区因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引发城市内涝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宿迁市中心城区东至潍宿铁路、金樽路,南至淮徐高速,西至250连接线(宿城西路),北至迎宾大道,面积340.96平方公里。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区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3.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围绕“气象吹哨、部门报到、应急前置、滚动治理”原则,发生内涝灾害时,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4.加强基层,依靠群众。加强基层排水防涝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和群众排水防涝的应对能力。
2.1.1. 地理位置
宿迁市位于江苏省西北部,介于东经117°56′~119°10′、北纬32°58′~34°25′之间。南邻淮安,东接连云港,北连徐州,西与安徽省交界,属陇海经济带、沿海经济带、沿江经济带的交叉辐射区。
2.1.2. 水文气象
宿迁中心城区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区,具有较明显的季风性、过渡性和不稳定性的气候特征。受近海区季风环流和台风的影响,冷暖空气交汇频繁,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本地区气候温和,冬干冷,夏湿热,春秋温暖,四季分明。
宿迁市中心城区现状排水体系以中运河、古黄河、总六塘河等为界分为五大排水区,分别为西南排水区、老城排水区、宿豫排水区、湖滨排水区、运河排水区,具体如下。
2.2.1.西南排水区
西南排水区位于古黄河以西地区,除古黄河滩地高水排入古黄河外,其余大部分涝水主要汇流至清水河、老民便河、洋大河、树仁河、东沙河等河道或通过泵站抽排入西民便河。
2.2.2.老城排水区
老城排水区位于古黄河与中运河之间,为自排抽排结合区,涝水主要排入古黄河和中运河,自排区主要分布在古黄河以北高地及杨公路以南高地;抽排区主要分布在古黄河、中运河沿线,主要有马陵河圩区、渔汪圩区、朱闸圩区及局部洼地。
2.2.3.宿豫排水区
宿豫排水区地势较平坦,西高东低,北高南低,涝水主要通过雨水管网汇集,向东排入牡丹江河、向南排入阿里山河,再通过泰山河、宿泗河、马河、利民河等排入总六塘河。
2.2.4.湖滨排水区
湖滨排水区地势总体较高,内部排水以三台山大道为分水岭,东侧高地涝水经山东河、拦山河、一支沟截流排入新沂河和六塘河;西侧学成路以北由入湖大沟汇流后自排入骆马湖;学成路以南以迎宾大道为界,西侧通过路边沟及支汊河道排入总六塘河,东侧主要通过新站大沟及其支汊南排入六塘河。
2.2.5.运河排水区
运河排水区地势较为平坦,西北高东南低,涝水以自排为主,除古黄河高滩地涝水通过滩面汇流入古黄河外,区域大部分涝水经二拦马河、拦马河排水入古山河、西民便河。
2.3重点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5年度中心城区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整治任务的通知》(宿政传发〔2024〕28号),中心城区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共16处,其中西南排水区5处,老城排水区5处,宿豫排水区4处,湖滨排水区1处,运河排水区1处;积水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积水点位共2处,均位于宿豫排水区。重点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位置及责任单位详见附表1。
宿迁市城市排水防涝的重点防护对象为:城区范围内一切重要设施、机关部门、经济中心、电视电台等单位及各重点工程,具体对象如下。
2.4.1.政府要地: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豫区人民政府、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宿迁市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4.2.驻宿部队:宿迁军分区、武警支队。
2.4.3.电视电台:宿迁市及宿城区、宿豫区广播电视台。
2.4.4.市区学校:市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院校等。
2.4.5.市区医院:市区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等卫生场所。
2.4.6.能源供应:市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特别是地下人防中二次供水泵房,配电房等地下设施。
2.4.7.经济中心:宿迁老城区商业中心,古黄河以西新城区商业中心,宿豫城区商业中心等。
2.4.8.重要企业:市区范围内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化工厂、油库等易造成水质污染的企业。
2.4.9.其他重点对象:人防工程、重要道路、地下商场、粮库、下沉式立交桥、危房稠密居民区、居民区地下室等。
3.1.1.市防汛指挥机构
为保障全市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宿迁市人民政府设立宿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工作。
市防指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指挥,分管城建、水利工作副市长,宿迁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
市防指由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30个成员单位组成。
3.1.2.城市防汛工作组
根据全市防汛任务的特点,市防指下设骆马湖黄墩湖防汛工作组、新沂河防汛工作组、洪泽湖周边工作组、城市防汛工作组、淮沭河中运河古黄河防汛工作组5个重点区域防汛工作组,其中城市防汛工作组负责城区防汛安全。
城市防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城区排水防涝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值班电话:0527-84387378。
(1)组 长:王以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副组长:吴 团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同法 市城管局副局长
傅云燕 市气象局副局长
陆 毅 市水利局副局长
闫春光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臧其永 宿豫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刘 萍 宿城区副区长
朱 伟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彬 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湖滨新
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宏根 苏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秦 川 宿迁洋河旅游度假区(洋河新区)
管委会副主任
3.1.1.城市防汛工作组职责
在市防指领导下,全面组织、指挥、协调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修)订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发布本预案应急响应与终止指令等;
(2)组织开展排水防涝工作检查,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及时处理涉及城区排水防涝的有关事项;
(3)组织会商雨情、涝情、水情,负责发布排水防涝预警和应急抢险信息;
(4)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和批准的物资调度方案;
(5)负责应急物资调度,组织、指导、监督排水防涝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6)组织排水防涝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3.1.2.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职责
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城区排水防涝相关政策、管理制度等;
(2)编制城区排水防涝预案和演练方案;
(3)掌握雨情及排水防涝动态,拟定排水防涝通告;
(4)提出应急响应与结束建议;
(5)检查督促、协调联络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有关排水防涝工作;
(6)做好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
(7)指导排水防涝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组的日常管理事务。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编制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排水通畅;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危旧房屋等防汛工作;督促指导人防工程、居住小区等防汛工作;督促指导城市园林绿化防汛工作,必要时关闭相关公园;牵头组织、指导各区(管委会)做好城区防涝汛前检查,推进城区易涝易淹片区改造、排涝除险等工作;负责城市易涝积水监控系统建设及运用;协调指导城市水厂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工作;承担市管区排水管网清淤养护、道路排水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3)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卫基础设施抢险工作,组织环卫等人员迅速清理雨水箅上的树叶、垃圾等堵塞排水杂物,并打开积水路段雨水箅,加快排水;负责辖区内向城区沟河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防止和杜绝因城市开发建设泥浆渣土入河行为;按职责分工督促保持沟河环境整洁;负责市区路灯、广告牌等安全检查与管理监督,防止风雨天气发生意外事故。
(4)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雨情、天气预报等气象信息,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趋势分析。
(5)市水利局:负责做好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减少受灾损失;承担水情分析、水利工程调度、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管理,开展抢险演练;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制订抗灾水利工程措施、水利工程防汛急办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6)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排水防涝需要,组织全市消防人员执行排水防涝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7)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防涝责任主体,按照市防指、城市防汛工作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各自辖区内排水防涝、应急抢险等具体工作。
(8)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宿迁市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宿防发〔2024〕3号)职责分工,做好城市防汛相关工作。
4.1.1.宣传与发动
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做好排水防涝宣传工作;制定必要的应对排水防涝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播放或刊登,向社会宣传防范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1.2.预查与预检
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和预报信息,各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预查、预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治理和整改。
4.1.3.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城市防汛组织机构;落实排水防涝责任人、应急队伍和重点地段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建设;开展排水防涝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响应能力。
4.1.4.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应做好排水防涝设施、设备及救生器材等物资储备工作;在重点地段现场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建立完善与辖内企事业单位储备物资的协作、共享机制。
4.1.5.汛前检查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应加快实施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整治,提高排水防涝设施标准和能力,对于短时间难以消除的积水点位和易涝片区,要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重点安排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等人防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同时加强汛前排水系统维护工作,及时清淤雨水管、检查井、雨水箅等,检修维护泵站,确保排水设施完好运行;做好城市河道的清淤、水位调节工作,保障汛期排水防涝设施排水畅通;强化井盖安全检查,及时更新丢失、破损井盖,所有雨污水管道检查井都要加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
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
4.2.1.暴雨信息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城区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根据雨强的大小分为四级,暴雨预警信号由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6小时雨量50毫米。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雨量150毫米,或6小时雨量100毫米,或小时雨量50毫米。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雨量200毫米,或6小时雨量150毫米,或小时雨量75毫米。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雨量250毫米,或6小时雨量200毫米,或小时雨量100毫米。
4.2.2.台风信息
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城区,并造成严重影响时发布,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根据影响时风力大小分为四级,台风预警信号由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
暴雨预警信号和台风预警信号统一由市气象局发布。
预警信号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渠道应具有多元化和针对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
5.1.1.按雨涝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Ⅲ、Ⅱ、Ⅰ四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1.2.进入汛期,市、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非汛期,发布Ⅳ级及以上响应时,要立即恢复24小时值班。必要时,各主要排涝工程由市防指负责统一调度。
5.1.3.降雨发生后,在市防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城市防汛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排涝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城区排涝安全。
5.1.4.降雨发生后,各区排水防涝机构及时统计汇总区域积水及应急处置情况上报至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造成人员伤亡等突发重大事件应立即上报市防指。
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市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对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根据情况适时启动Ⅳ级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城区将出现6小时50毫米以上的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
(2)预计热带气旋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城区,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
(3)城区低洼地区积水深度超过20cm,且雨势仍在持续。
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城市防汛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气象、水利等部门对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根据情况适时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决定启动。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城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的暴雨,或6小时雨量100毫米的暴雨,或小时雨量50毫米的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
(2)预计热带气旋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城区,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
5.2.3.Ⅱ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城市防汛工作组成员单位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对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根据情况适时提出Ⅱ级响应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分管城市排水防涝副市长)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城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的暴雨,或6小时雨量150毫米的暴雨,或小时雨量75毫米的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
(2)预计热带气旋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城区,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
5.2.4.Ⅰ级应急响应
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城市防汛工作组成员单位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对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根据情况适时提出Ⅰ级响应建议,报市防指指挥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城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的暴雨,或6小时雨量200毫米的暴雨,或小时雨量100毫米的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
(2)预计热带气旋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城区,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
(1)Ⅳ级应急响应: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决定启动。
(2)Ⅲ级应急响应: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决定启动。
(3)Ⅱ级应急响应:由城市防汛工作组报请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分管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副市长)批准后启动。
(4)Ⅰ级应急响应:由城市防汛工作组报请市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
5.4.1.信息报送制度
(1)雨情、水情、灾情等排水防涝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排水防涝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雨情、水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上报城市防汛工作组。
(4)凡经本级或上级排水防涝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涝灾、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雨情、水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防指和市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5.4.2.会商与部署
(1)Ⅳ级响应行动
①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雨情、涝情监视和排水防涝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②各区由相应的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排水防涝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排涝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排水防涝工作;并将排水防涝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城市防汛工作组。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城市防汛工作组组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时密切监视雨情、涝情发展变化,加强对各区排水防涝工作的指导。
②各区由相应的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排水防涝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排涝工程;根据预案组织排水防涝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开展排水防涝工作,并将排水防涝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城市防汛工作组。
(3)Ⅱ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分管城市排水防涝副市长)主持会商,城市防汛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排水防涝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并派出由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的专家组、专业队伍赴一线指导排水防涝工作。
城市防汛工作组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涝情发展变化,做好涝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雨情、涝情通报。
②各区由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排水防涝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排水防涝工作。各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城市防汛工作组。各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排水防涝和抗灾救灾工作。
(4)Ⅰ级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城市防汛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启动Ⅰ级响应,作出排水防涝抢险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市防指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排水防涝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城市防汛工作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涝情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涝情预测和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排水防涝物资,每天发布通报,报道雨情、涝情及排涝抢险措施。
②各区政府、管委会视情启动Ⅰ级响应,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视情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排水防涝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排涝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受灾地区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排水防涝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和城市防汛工作组,各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排水防涝和抗灾救灾工作。
5.5.1.工程调度措施
(1)西南排水区
西南排水区除古黄河滩地高水排入古黄河外,其余大部分区域涝水经清水河、老民便河、洋大河、树仁河、东沙河等汇水河道或利用泵站抽排入西民便河,最终排入洪泽湖。
当预报发生强降雨时,通过调度西民便河、古黄河沿线橡胶坝、节制闸等建筑物,预降西民便河、古黄河水位;当城区发生降雨,涝水不能自排或局部出现积水时,启用南海路站、黑海路站、汕头路东站、汕头路西站、厦门路泵站、深圳路泵站等排涝站强排,同时根据片区积水情况架设临时机组抽排涝水入西民便河、古黄河等河道。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措施,减少西民便河城区上游来量,保证城区排涝安全。
(2)老城排水区
老城排水区位于古黄河与中运河之间,为自排抽排结合区,主要排入古黄河和中运河,自排区主要分布在古黄河以北高地及杨公路以南高地;低片机排区主要分布在古黄河、中运河沿线,主要有马陵河圩区、渔汪圩区、朱闸圩区及局部洼地。
老城片区主要内部排水河道为马陵河,经排涝涵洞自排或城南排涝站抽排入中运河,当中运河水位满足自排要求时,马陵河涝水通过涵洞自排入中运河;当中运河水位较高马陵河涝水不能自排时,需关闭排涝涵洞,通过城南排涝站强排入中运河。局部洼地利用傅庄排灌站、黄河站、渔汪排涝站和经济开发区南站,抽排入中运河和古黄河。
当预报城区发生降雨时,可利用城南排涝站、排涝涵洞预降马陵河水位;当城区发生降雨或马陵河沿线区域出现积水时,需关闭城南排涝涵洞,开启城南排涝站抽马陵河水排入中运河,黄河排涝站、开发区南站等排涝站根据各自片区排水需要全力强排,必要时架设临时机组抽排涝水入古黄河、中运河。
(3)宿豫排水区
宿豫排水区总体地势较平坦,西高东低,北高南低,涝水主要通过雨水管网汇集后,向东排入牡丹江河、向南排入阿里山河,再通过泰山河、宿泗河、嘉陵江河、黑龙江河、贺兰山河、利民河等排入总六塘河。
当预报城区发生降雨时,可关闭上游六塘河闸,减少上游来水,降低河道水位;当城区涝水不能自排时,启用牡丹江河、阿里山河排涝站强排,必要时架设临时机组抽排涝水入牡丹江河、阿里山河等河道。
(4)湖滨排水区
湖滨排水区总体地势较高,内部排水以三台山大道为分水岭,东侧高地径流经山东河~拦山河、一支沟截流排入新沂河和六塘河;西侧学成路以北由入湖大沟汇集山地水自排入骆马湖,学成路以南以迎宾大道为界,西侧通过路边沟及支汊河道排入总六塘河,东侧主要通过新站大沟及其支汊南排入六塘河。
当预报城区发生降雨时,调度拦山河、一支沟等河道沿线水闸,预降河道水位;当城区发生降雨、涝水不能自排时,架设临时机组助排。
(5)运河排水区
运河排水区地势相对平坦,外围水系主要有古黄河、西民便河、古山河。内部涝水主要通过内部汇水河道东排入古山河,或南排进入拦马河再向东排入古山河。
当预报城区发生降雨时,通过控制古山河闸、西民便河闸等建筑物预降河道水位,当城区发生降雨、涝水不能自排时,架设临时机组助排。
5.5.2.管网畅通措施
发生强降雨时,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城区道路管网巡查,发现路面积水时,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疏通管网,迅速清理路面汇水时被树叶、垃圾等堵塞的窨井盖,确保排水通畅;必要时,组织人员打开积水路段井盖,加快排水,并安排人员值守,做好相关安全警示措施。
5.5.3.应急抢排措施
各易涝区应明确第一责任人,加强积水情况巡查,发现积水情况时,首先确保管网通畅,排水仍然不畅的,现场巡查人员立即将积水情况上报,各区排水防涝领导机构立即组织人员、水泵等机械设备架机强排,水泵出水管连接附近外排河道;积水较深且排水困难的地段,利用应急排水车抽排。
5.5.4.重点防护对象的排涝措施
教育、卫生等部门落实好本系统内学校、医院的排涝工作,各单位应提前做好物资准备,并做好自排自救工作;在接到降雨预警信号时,易涝区学校必要时做好停课安排,并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必要时及时向所在辖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各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视现场轻重缓急情况,调度抢险队伍、设备实施助排。
城市下穿式立交应加强调蓄和排水设施专项检查和维护,对于易形成雨涝灾害的下穿式立交,应提前做好应急排涝设施准备工作,以便在道路出现积水时能及时开机抢排,防止大面积和大深度积水灾害,必要时对积水过深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交通引导措施。
城市地下空间应加强排水设施专项检查和维护,当地下空间产生积水可能受淹时,相关责任区域、责任部门(单位)和管理单位要迅速到岗到位,有序做好地下空间排涝现场应急指挥和措施落实工作,特别是地下人防中二次供水泵房、配电房等地下设施排水工作,必要时及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调用物资设备增援。
5.5.5.排涝抢险物资调配措施
各区应加强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等排水防涝物资的储备,排水防涝物资优先调用所在地的储备物资,当涝灾情况紧急,当地物资不足时,可向市防指申请调用上级储备物资。
当涝灾险情发生变化时,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综合研判后,提出应急响应结束或应急响应等级调整建议,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权限,由相关部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开展灾后自救和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6.1.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指定启用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排水防涝、应急抢险期间的通信与信息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涝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6.1.2.各级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确保各种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
6.1.3.紧急情况下,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便捷手段直接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1.4.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指挥系统。①形成覆盖城区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城区范围内的易积易涝区域,实行全天候监控,确保及时准确发现积涝情况;②建立并完善视频会商系统,遇紧急情况,迅速开启系统,便于及时获取准确信息,为领导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根据内涝灾害情况,城市防汛工作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上一级指挥机构指挥决策参考。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后,按照险情的大小及紧急程度,分别由市、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6.2.2.应急队伍保障
城市防汛工作组负责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在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入和补助,依托企业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抢险队伍,形成政府与企业联动,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排水防涝应急救援体系。处置排水防涝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城市防汛工作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紧急情况下,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排涝抢险时,由市和各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决定请求当地武警、驻宿部队支援。
6.3.1.供电保障。电力部门负责抢险排涝的正常用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出现内涝灾害时应组建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确保应急期间的用电需求。
6.3.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和提供排涝抢险以及涝区撤退的交通工具安排,抢修水毁道路、桥梁,以及道路清障等工作,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通畅;协同公安部门,保证排水防涝抢险救灾车船的优先通行。
6.4.1.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应急抢险秩序和涝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确保排水防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部署警力值守,确保车辆、行人出行安全。
6.4.2.医疗保障。卫健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以及病床;灾情发生后,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6.5.1.物资保障。排水防涝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储备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易涝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排水防涝物资优先调用所在地的储备物资,当地物资不足时,可向市防指申请调用市级储备物资;市级排水防涝物资主要保证重点地区的排涝抢险物资急需物资的调用。
6.5.2.资金保障。市财政安排排水防涝相关经费,用于开展排水防涝抢险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遭受严重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抢险车辆、物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排水防涝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排水防涝的责任,出现内涝灾害后,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企业做好自排自救措施的同时,应配合所在辖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组织人力、物力参与区域排水防涝工作。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应急抢险。
6.7.1.宣传。各级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排水防涝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能力。
6.7.2.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严格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6.7.3.演练。城市防汛工作组应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多部门联合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
7.1灾后救助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在涝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排水防涝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行业的灾后善后工作。
7.2.1.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排水防涝和民生安全的工程设施,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暴雨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2.2.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或按相应等级标准重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建设。
涝灾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在灾害发生一个月内组织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各区相关部门负责涝灾历时、受灾情况调查与评估,统一报各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整理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送至城市防汛工作组。
每年市、区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应针对当年排水防涝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梳理城区易涝点,提出治理措施,并在次年汛期前整改到位;同时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工作。
本预案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防汛工作组成员调整、重点易涝片区整改等情况变化,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更新。
各区根据实际制订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依法报批后执行。指导并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高效简练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对排水防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排水防涝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预案由城市防汛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